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