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五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五条 产生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处理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