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三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废弃物放入专用收集容器,不得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沟渠,不得在公共厕所、公共场所等处倾倒,不得交由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和处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