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一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一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具体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从事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