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九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洒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二)从临街门店向室外清扫垃圾;
(三)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放垃圾,倾倒污水、污泥或者粪便;
(四)露天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五)其他损害城镇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洒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二)从临街门店向室外清扫垃圾;
(三)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放垃圾,倾倒污水、污泥或者粪便;
(四)露天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五)其他损害城镇环境卫生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