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七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城镇规划区内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收集、运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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