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七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城镇规划区内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收集、运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