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规范、统一的标识,确定专人负责保洁,并免费对公众开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