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八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八条 车辆清洗场所应当符合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不得占用城镇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室外经营,作业产生的污水、污泥等污染物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