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条 城镇蚊蝇消杀工作由市、县(区)、镇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垃圾收集区、不流动水体积存区等区域应当定期进行蚊蝇消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