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二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二条 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制度。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区域,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垃圾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场所。废旧家具、家电等大件废弃物应当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场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