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三十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三十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电动车、汽车运营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停放点,推广应用电子围栏等新技术,落实车辆停放秩序和调度管理责任,规范用户停车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