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相关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应当将当事人信用信息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