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乡人民政府驻地、村居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