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