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四条 滨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四条 养护绿化工程土地平整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建植。未及时建植的,应当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工整治;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