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二条
滨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二条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流园区、物料堆场、商混拌合站等生产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堆场的场坪、路面采取硬化处理;
(二)围挡或者天棚储库,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措施;
(三)出入口设置冲洗设施,运输车辆在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四)装料、卸料处采取吸尘、喷雾、洒水等措施。
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地和城市道路范围内堆放物料。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清运或者处理;逾期未清运或者未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组织清运或者处理,所需费用由物料所有者承担。
(一)堆场的场坪、路面采取硬化处理;
(二)围挡或者天棚储库,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措施;
(三)出入口设置冲洗设施,运输车辆在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四)装料、卸料处采取吸尘、喷雾、洒水等措施。
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地和城市道路范围内堆放物料。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清运或者处理;逾期未清运或者未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组织清运或者处理,所需费用由物料所有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