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条
滨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
违反本条规定的,城区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城区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规定的,城区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城区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