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一条
滨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露天货运机动车停车场,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停车场采用高大乔木、绿植作为隔离,或者设置硬质密闭围挡;
(二)停车地面采取硬化处理,场内裸露地面采取绿化、硬化、铺装等措施;
(三)配备车辆冲洗设施。
违反本条规定的,城区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城区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停车场采用高大乔木、绿植作为隔离,或者设置硬质密闭围挡;
(二)停车地面采取硬化处理,场内裸露地面采取绿化、硬化、铺装等措施;
(三)配备车辆冲洗设施。
违反本条规定的,城区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城区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