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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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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滨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三条
滨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应当采取除尘抑尘措施,防止二次扬尘污染。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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