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三条 滨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应当采取除尘抑尘措施,防止二次扬尘污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