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条
滨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企业生产、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与堆存、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养护绿化等活动以及因泥地裸露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企业生产、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与堆存、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养护绿化等活动以及因泥地裸露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