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条 滨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治扬尘污染、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造成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有权对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