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条

滨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治扬尘污染、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造成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有权对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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