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条

滨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制定总体工作方案,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协调跨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组织实施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落实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职责;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社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劝阻并报告区域内的扬尘污染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滨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