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条

滨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条 生态环境部门是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协调和督促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职责;负责企业物料堆场(仓库)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管;负责监测扬尘污染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并定期发布监测信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等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区道路、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消纳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区内的散装渣土、垃圾、煤炭、砂石等易产生遗洒、飘散货物运输车辆的防尘措施监督管理;负责城区内的煤炭、水泥、石灰、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物料贮存场所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设定渣土、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禁行和限行区域、时间;负责城区外的易产生遗洒、飘散货物运输车辆的防尘措施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桥梁施工和配套工程建设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车站和码头物流园区、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国道、省道、县乡道和村道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水利部门负责河道整治、水利工程建设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露天矿开采区域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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