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一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一条 鼓励见义勇为,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对见义勇为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在需要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因见义勇为受到人身伤害,情况特殊确有实际困难需要救助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对见义勇为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在需要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因见义勇为受到人身伤害,情况特殊确有实际困难需要救助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