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7-07-31 共 5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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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各方分工负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以培育和践行社会... 第四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文... 第五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对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文明... 第六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是规范、引导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加强文明建设,积极支...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七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七条 公民在公共场所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衣着得体,举... 第八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八条 保护生态环境,不焚烧秸秆、垃圾,减少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各类污染物排放;自觉参加植树造林、护林防火、... 第九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九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 驾驶机动车应当礼让行人,发现路口、人行横道或者行驶前方... 第十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条 旅游观光时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文物古迹,维护环境卫生,不随意... 第十一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尊重医务人员,不影响医务人员为他人诊疗,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发生医疗纠纷时,通过合法途径、方法和程... 第十二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文明上网,不以发帖、评论的方式侮辱或诽谤他人,不利用网络散布虚假信息和淫秽暴力信息,不通过网络煽动民族... 第十三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爱岗敬业,恪尽职守,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尊重服务对象,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诚实守信,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合法诚信经营,明码标价,不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 第十五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邻里之间和睦相处、团结互助,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私拉乱扯电线,不在家中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爱护公... 第十六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关爱,和谐相处,平等相待,培育、传承和弘扬良好家风。 家庭成员应当尊重、赡养老年人... 第十七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不盲目攀比,不恶俗闹婚。厚养薄葬,简朴节约办理丧事,实施节地生态安葬、... 第十八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军民应当积极参加“双拥”和军(警)民共建活动,公民应当自觉履行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尊重并保护驻地部队军...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十九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十九条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各有关部门应当宣传和倡导文明行为、文明礼仪、文明范例,批评和谴责不文明行为。 大众... 第二十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主动开展赈灾捐赠、扶贫、助残、救孤、济困以及助老、助学、助医等慈善公益活动,对社会弱势群体... 第二十一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一条 鼓励见义勇为,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对见义勇为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 第二十二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二条 鼓励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及器官;医疗机构及相关医务人员应当对捐献者遗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 第二十三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学校应当将学生志愿服务活动纳入... 第二十四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全社会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失独家庭、残疾人和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家庭监... 第二十五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制定行业优质服务标准。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公用事业以及金融、邮政、通信、医院、交通、宾馆... 第二十六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六条 鼓励开展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行业、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二十七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七条 获得道德模范、滨州好人、优秀志愿者等荣誉称号,或者文明行为受到表彰的,记入个人档案或者个人信用记录,并... 第二十八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对本单位在文明行为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工作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总体布局。 市、县(区)精神文... 第三十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 第三十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和监督,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规划... 第三十一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推进文明校园建设,建立校园文明行为规范,编写文明礼仪教育读本,定期开展文明礼... 第三十二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各自管理职责,及时制止城乡建设... 第三十三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出行文明行为宣传,建设实时、全覆盖的道路监控系统,实现城市道路交通管理... 第三十四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卫生计生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文明行医、文明就医宣传,加强医护人员职业道德建设,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 第三十五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质量监督、物价、商务、旅游等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加强合法、诚信经营... 第三十六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网络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和不文明行为。 第三十七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执法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岗位工作规范,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服务质量。执法人员应当公正、文明执法。 第三十八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应当劝阻、制止其工作或者营业场所内的不文明行为;从事物业服务、保... 第三十九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街道、社区可以从热心公益的人员中聘请文明行为协管员、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和不文明行为劝阻、制止... 第四十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 第四十条 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在报纸、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 第四十一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市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制定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录入本条例规定记录的文明行为和严重不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项规定,在居民生活区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 第四十四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项规定,停放车辆或者放置其他物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的,由... 第四十五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二项规定,在禁止燃放的时间或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 第四十六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三项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和人行道、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户... 第四十七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四项规定,在城区道路、交通路口向过往车辆驾驶员发放小广告、小卡片等宣传品的,由公安机... 第四十八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威胁、侮辱劝阻人、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恶劣、社会影响较大、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作为当事人个人信用... 第五十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