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执法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岗位工作规范,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服务质量。执法人员应当公正、文明执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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