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网络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和不文明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