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卫生计生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文明行医、文明就医宣传,加强医护人员职业道德建设,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医疗服务,加强医患沟通,维护公平有序就医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