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出行文明行为宣传,建设实时、全覆盖的道路监控系统,实现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执法的常态化,及时制止交通不文明行为,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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