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质量监督、物价、商务、旅游等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加强合法、诚信经营宣传,依法高效处理纠纷,制止不文明经营行为,依法查处欺诈消费者等违法经营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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