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各自管理职责,及时制止城乡建设和管理中的不文明行为,依法查处破坏市容环境、违法建设、损坏公共设施、损毁绿地、污染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