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
第三十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 第三十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和监督,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规划和计划,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督导主管部门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建议、投诉,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职能,定期评选、表彰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