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八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对本单位在文明行为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工作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