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六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六条 鼓励开展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行业、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对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企业群众性文明创建活动奖励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