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五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制定行业优质服务标准。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公用事业以及金融、邮政、通信、医院、交通、宾馆、商业零售等窗口服务行业应当制定优质服务标准和行业规范,提高效率,提升质量,创建文明服务品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