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三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学校应当将学生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学生综合实践活动范畴,逐步完善学生志愿服务档案管理。
推动建立各类志愿服务组织,拓宽志愿服务领域;建立志愿服务记录、评价、时间储蓄制度。
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提倡志愿服务优先提供给有困难的志愿者。
推动建立各类志愿服务组织,拓宽志愿服务领域;建立志愿服务记录、评价、时间储蓄制度。
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提倡志愿服务优先提供给有困难的志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