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二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二条 鼓励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及器官;医疗机构及相关医务人员应当对捐献者遗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尊重捐献者的尊严。
无偿献血者个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和配偶的父母可以在使用血液时,依法获得优先、优惠待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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