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七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七条 获得道德模范、滨州好人、优秀志愿者等荣誉称号,或者文明行为受到表彰的,记入个人档案或者个人信用记录,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但受表彰人员自愿放弃的除外。
鼓励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道德模范、滨州好人、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帮扶制度,对生活有困难的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给予帮扶。
鼓励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道德模范、滨州好人、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帮扶制度,对生活有困难的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给予帮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