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推进文明校园建设,建立校园文明行为规范,编写文明礼仪教育读本,定期开展文明礼仪教育活动,引导校园文明行为;加强师德建设,制定教师文明礼仪规范,倡导教师学为人师、行为世范;开展文明行为、文明礼仪教育,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学生德育教育,教育学生尊敬师长、团结友爱,培养文明行为习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