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街道、社区可以从热心公益的人员中聘请文明行为协管员、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和不文明行为劝阻、制止、纠正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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