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市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制定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录入本条例规定记录的文明行为和严重不文明行为信息,实现信用信息共享。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送本部门采集的文明行为和不文明行为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