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