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项规定,停放车辆或者放置其他物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的,由公安消防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