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三项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和人行道、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上乱涂乱画或者非法张贴、挂置宣传物品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或者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