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威胁、侮辱劝阻人、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殴打劝阻人、举报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