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四项规定,在城区道路、交通路口向过往车辆驾驶员发放小广告、小卡片等宣传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