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二项规定,在禁止燃放的时间或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