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 第四十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 第四十条 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在报纸、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