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是规范、引导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加强文明建设,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市民文明公约、村规民约、社区居民文明公约以及行业规范和其他行为规范,遵循公序良俗,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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