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对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公共财政予以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确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确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